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壹、依據:
一、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「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為處理災害防
    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,災害防救業務計
    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、單位或公共事業,應設緊急應變
    小組,執行各項應變措施」。
二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、第五點、第七點及第七點之一規
    定。
拾壹、獎懲規定
  一、執行重大案件應變處置出力及有功人員由整備應變組簽報敘獎,並
      列為平時考核、年終考核及升遷評量重要參考依據。
  二、應變小組人員接獲進駐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完成進駐,且未依上述規
      定辦理勤務變更者,得由指揮中心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;其他未依
      本規定執勤者,得由指揮中心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。